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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鲜明特征(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03日 09:45  作者:  文章点击量:

李 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我们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带领全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战略部署,对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作出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决定》旗帜鲜明地就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回答,既充分肯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又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新观点新举措;既抓住法治建设的关键,又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是一个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的最大亮点之一,是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直面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明确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深刻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前进方向。

比较中体现出独特性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人类法治文明中独树一帜,是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和实践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一个庞大系统,主要由三个层面的内容构成: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价值和精神文化,包括社会主义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论、法治信仰、法治文化、宪法法律权威等。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支柱和理论基础。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体系和运行体制,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法律制度支撑和运行机制。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行为活动和实践运行,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等。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基础和实现方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可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比较中展现出来。

与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比较,我们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法国、德国、英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资本主义法治。这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法治,决不能混为一谈。我们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模式。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前提,是一个不容讨论、毋庸置疑的立场问题、原则问题和方向问题。

与世界上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相比较,我国的法治是在中国土壤里内生发展起来的,是中国特色的法治。虽然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都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范畴,都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性质和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我国的法治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华民族的历史基因,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探索和不断实践形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现实国情和社会条件等综合因素,决定了我国法治只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只能学习借鉴而决不能复制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模式和法治道路。

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理想社会主义国家与法制的论述相比较,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面对和着力解决这些问题。

与中外历史上存在数千年的法系法文化和法制度相比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是超越我国历史上所有法文化和法制度的现代法治文明,也是超越西方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法治类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形成的,秉持开放、包容、创新精神,代表先进生产力、先进生产关系和先进文化的现代法治文明类型,是面向世界、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产物。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弘扬中华法系和中华法文化优良传统;也要坚持洋为中用、与时俱进,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

坚持和彰显自身特色

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统一起来,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党的领导是前提、是关键、是保证。《决定》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切实做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强化党的执政权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依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保障。离开了这个根本制度基础和根本制度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势必会走向歧途。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理论指导、学理支撑和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国家与法等学说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等的集大成,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要义,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同志指出,道路问题是最根本的问题。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决定前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党和人民长期实践取得的根本成就,是根植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途径。

借鉴和吸收国外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法治文明成果。既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又要顺应当代世界法治文明时代潮流,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这是它的鲜明特征。我们应当尊重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研究相关法治原则,借鉴有益法治程序。习近平同志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的重要讲话指出:“对丰富多彩的世界,我们应该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虚心学习他人的好东西,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把他人的好东西加以消化吸收,化成我们自己的好东西,但决不能囫囵吞枣、决不能邯郸学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这是我们学习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特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所应有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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