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按季度向教育厅、财政厅报送采购计划,并获取项目批复。
3、抽取招标代理公司,签订委托采购代理协议。
4、依照项目单位提供的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及项目特点制作磋商文件初稿。
5、磋商文件初稿经采购人确定后,将组成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确认(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确认后形成的磋商文件经采购人最终确定后,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不低于10个日历日的公告。公告期间潜在投标人进行报名及缴纳投标保证金等。
7、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磋商小组应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8、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9、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项目实施完成后,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