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概况

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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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注册章程

(贵州省教育厅2016年9月30日核准,2021年7月8日核准修订,2021年7月26日公布实施)


星空注册是一所全日制公办理工类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应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对理工类应用型人才之需,于2011年7月启动创建,201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筹建,2013年4月18日经教育部批准正式成立。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贵州大地办大学,始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职能。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办学类型定位,紧密结合国家及贵州省的发展战略和产业需要,本着“高起点、开放式”的办学理念和“立足贵州、服务全国”的服务面向定位,秉承“时不我待、只争朝夕、艰苦创业”的办学精神,坚持“夯实基础、提升能力、保障质量、培育特色”的办学思路,以学科建设为龙头、队伍建设为关键、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走“特色创校、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科研强校”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以海纳百川的胸怀广聚人才,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办学治校,以严谨求实的校风教书育人,努力建设“西部一流、人民满意的高水平理工大学”,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以“强责任、精技术、善管理、重实践、求创新”为目标、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为“星空注册”,简称“贵理工”。英文名称为Gui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GIT”。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党武镇博士路。办学场地包括贵阳市蔡家关校区和贵安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为:http://www.thedietreviews.com

第三条  学校是非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坚持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深化学生学习成效为导向的工程教育模式,注重学生创新创业素养和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第五条 学校坚持学术自由,追求真理,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升学校保存知识、传授知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

第六条 学校坚持服务社会、服务地方发展,利用自身人才和科技优势,努力增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继承和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化大学质量文化建设,培育具有学校特色的科学精神、创新精神、实干精神和创业文化、公正文化、上进文化、感恩文化,以精神文化凝聚学校发展合力,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发挥大学对社会的精神引领作用。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与境外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和学术单位等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学校紧密结合国家及贵州省的发展战略和产业需要,按照“重工厚理、强管兴文、交叉融合、突出特色”的学科建设思路,建立以工学为主体,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为主,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稳步有序开展继续教育,适度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为贵州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贵州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学校,核准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导学校发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教育资源,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学校为实现办学宗旨与目的,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国家政策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五)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按照相关规定,对学生和教职工给予奖励或处分;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依据相关规定收取学费等各种费用;以国家规定的基准学费标准为基础,在允许调节的范围内,自主制订学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在行使办学自主权的同时,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学校章程;

(二)维护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以育人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四)为受教育者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六)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七)保护学校资产不受侵犯;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和社会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体系与基本职能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星空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学生为本、学者为先、学术为基、学风为重。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设置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和直附属机构,实行分类管理与考核,各类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党政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等组织,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支持与鼓励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征求意见;

(三)专家论证;

(四)风险评估;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决策。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师生员工申诉、投诉机构,健全申诉与投诉的处理、反馈以及救济机制,依法依规受理师生员工申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利用校内外媒介公布学校有关信息,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年。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学校党委委员达15至31人时,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

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星空注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上级派驻学校的纪检监察机构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和纪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的原则,设立专门工作机构。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

第三节 校长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科和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及有关干部人选;根据党委决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四有”要求,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抓好“大师”“名师”的培育;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科专业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加强平安校园建设,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党委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处理前款规定的事项,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秉持开放原则,涉及学生、教职工相关事宜,邀请相关利益方代表列席会议。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置副校长,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的校务、学术活动和其他行政工作。校长、副校长的任免方式、任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工作部门,履行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责。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分为校学术委员会和二级单位教授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是落实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组织,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二)审定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成果评价、学位授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相关学术标准;

(三)评定学校重大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评议和对外推荐申报奖励的重大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指导和推动学术交流活动;

(五)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与学术道德规范,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维护学术秩序;

(六)对学校与学术有关的行政决定提出咨询意见;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学指导、职称评定、科学研究、教材指导、学术道德(学风建设)等事项可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单位教授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校长提名,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校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学校学位评定、授予等学位事务的咨询、决策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管理规章,统筹行使对学校各类学位申请的审定及其他与学位授予有关事项的咨询、审议和审批等职权。其主要职责:

(一)审议、制定与学位授予及导师队伍建设相关的标准及细则;

(二)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审议并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审议通过研究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作出暂停或撤销研究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决定;

(七)检查、监督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质量;

(八)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根据授予学位的一级学科或门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随校长的任免而更替。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其代表由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代表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学校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并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主席团。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行使职责。主席团工作机构设在学校工会。

第三十九条 中国教育工会星空注册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以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建立校和二级单位两级工会组织,实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依其规定开展工作。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第四十条 共青团星空注册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星空注册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共青团组织,二级学院共青团组织在院级党组织和校团委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要事项;

(三)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

(五)讨论代表提案,对学校和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六)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作领导机构,是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是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事业的改革、建设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坚持集体领导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范,管理学院人员;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与服务;

(四)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和学术组织;

(五)负责学院拟引进人才的评议和推荐;

(六)制定学院绩效津贴分配方案;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由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设院长1人,设副院长1~3人,院长是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根据议题,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推荐提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党总支)会议。

二级学院党组织和行政根据学校二级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根据需要自主设置教授委员会、所、室等学术组织,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教研室、研究所(中心)依据学院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变更和撤销须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和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教研室是最基本的教学管理单位,接受二级学院的领导。教研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和学院部署,参与拟订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参与教学与科研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研究机构是学校研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者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以设置直属学校独立建制的实体研究机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和虚体研究机构(非编机构)。研究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直属学校的实体研究机构提交党委会审议决定,虚体研究机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直属学校的实体研究机构参照二级学院享有相应职权。其他学术单位按照设定目标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章  教职员工 学生与学员

第一节 教职员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员工队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十一条 教师是具有教师资格、由学校聘任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担任。学校通过预聘与长聘结合的聘任制度和有基本标准要求与代表性成果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教师队伍,保持学校的学术水准和人才培养的水平。

职员包括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为师生服务,为学校教学、学术活动等有序运行提供管理、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持。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国家、贵州省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职责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六)就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或他人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规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自觉履行岗位职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优劳优酬、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原则,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及学校财力状况,提供与社会、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教职工劳动价值的薪酬福利待遇;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探索协议薪酬制、年薪制等多元薪酬分配模式。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对教职员工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办学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培训体系。支持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提升教职员工获得感。鼓励和支持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倡学术自由和科技创新,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实行离休、退休、退职制度,教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应待遇。学校执行教职工离退休制度和急需人才的返聘制度,支持教职工在离休、退休后继续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学校设立退休教职员工管理委员会,关心和服务离退休教职员工。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及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受理教职工申诉。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星空注册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各类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外聘教师、兼职教授或研究员、顾问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挂职干部以及他形式在校的工作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管理以及其他工作期间,根据法律、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对华友好,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节 学生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勤学修德,尊重师长,友爱同学,诚实守信;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相应的义务;

(五)努力学习,完成学业,提高综合素质;

(六)自觉维护学校稳定、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发展指导。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学校通过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及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按星空注册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

六十七条 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交换学生、进修生等其他在校学习或者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员,在学校从事学术活动期间,根据法律、政策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三节  学员

第六十八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章 保障体系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的举办者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实施全额预决算管理,明确财权事权,规范收支行为,全面提升办学绩效,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学校治理中的重要基础和支柱作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可结合学校发展特点和教职员工及社会需求,探索新机制建设科技园、附属中小学和幼儿园等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提高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学校的权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置图书文献、信息网络、后勤服务等保障服务机构,不断建设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学生工程训练体系和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提供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方面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 维护信息与网络安全,建设平安、和谐、绿色、智慧、文明校园。

第七十四条 学校科学规划校园,珍视传统,着眼长远,注重文脉传承统与功能布局,注重保护校园生态、文化环境与优秀历史建筑,服务学术发展,促进师生交流,共同缔造精神家园。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学校依法保护校名、学校声誉和拥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星空注册的校名、品牌如贵理工、贵理工大、贵工大(含英文表述)依法注册,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际国内有关高校等的合作与交流,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为学校发展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星空注册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和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修订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和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星空注册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是由学校发起、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和校友捐赠的主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星空注册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校友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发展建设和广大校友服务。

校友是指在星空注册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星空注册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和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和发展规划,听取校友对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条 学校的中文校名标识采用手写体“星空注册”。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正圆形,颜色以红色为基础色调,由“星空注册”英文缩写“GIT” 为基本元素组合构成并进行创意变形;“G”、“I”、“T”构成类似“地球轨道”或“分子轨道”的图形,体现了星空注册以理工科为核心的学科特征,“I”变形成向上喷发的火箭,体现了星空注册发展航空航天特色学科专业和师生积极进取、拼搏向上的精神风貌;“G”、“I”、“T”字母组合成“西”字,体现了星空注册将开拓奋进,努力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西部一流理工科大学”的宏伟目标。

如图:

英文、数字字体:Adobe CasIon Pro

R:232  G:33  B:28

C:9  M:95  Y:94  K:0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圆形证章,证章印有规范的校名标识;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徽章为蓝底白字。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歌:《莫负好时光》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训:知行至善  厚积薄发。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每年的 4月18日

第八章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报贵州省教育厅核准。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

(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等发生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本章程的修正,按照第八十五条的程序和要求审议、审定、核准和公开。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共星空注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生效实施后,学校原有各级各类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